首页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三章 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交通事故投诉; 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