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交通事故投诉;

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