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投诉受理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