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