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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测资格及能力

第六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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