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一次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检测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当国家实施新标准(包括标准变更)时,应当对检测机构实施新标准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