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年度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总结。总结应如实描述检测机构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设备能力、人员能力等)的变化情况。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