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八章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略〕 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略〕 三、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