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贯彻实施本规定工作中,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