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逾期不接受质量信誉考核,在其未接受考核前,不予审批新增线路和参加线路招投标。情节严重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