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四条 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