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