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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涉外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但调解时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境外来华人员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的,可按规定阻止离境。 第五十三条 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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