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六章 赔偿调解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赔偿调解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