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