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现场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现场防护服或者专门的现场勘查服,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和现场…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利用警戒带、锥筒等划出警戒区,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并指派专人… 第三十四条 最先到达现场的警车应当停放在距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一百米以外,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待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完成后再根据现场指挥,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