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利用警戒带、锥筒等划出警戒区,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遇有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扩大警戒区范围,在现场警戒区外围设置缓冲区或者预警区,防止无关人员靠近警戒区。

高速公路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米至一千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事故现场道路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标志、锥筒的设置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