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其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和表达且有签字能力的,由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共同签字;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或者无签字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