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结案和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制作交通事故案卷,建立交通事故档案。 第八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分正卷、副卷,一案一档。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多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再分别立卷建档。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非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销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取案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道路交通事故正卷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并复制正卷形…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