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十二条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二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