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非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销毁。

对损毁、丢失以及伪造或者擅自修改、抽取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的,应当依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