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取案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道路交通事故正卷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并复制正卷形成副本,与副卷、调卷函一并存档。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将查阅申请与道路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