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八条 外国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九十条 本规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此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