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缉肇事嫌疑人和嫌疑车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调查以下基本情况,确定查缉方案,开展查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泄露侦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定期主…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