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缉肇事嫌疑人和嫌疑车辆。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门的逃逸案件侦破队伍。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辖区警力部署、急救和医疗机构、修理厂、配件门市部、洗车场、加油站、视频监控点、道路收费站及主要出入口等重要信息的分布图,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网络。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门的逃逸案件侦破队伍。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辖区警力部署、急救和医疗机构、修理厂、配件门市部、洗车场、加油站、视频监控点、道路收费站及主要出入口等重要信息的分布图,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