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调查以下基本情况,确定查缉方案,开展查缉工作: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环境、交通流特征,以及事故发生时间段内通过该路段的车辆数量、型号等;

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部位、装载货物、车辆特征、车辆牌号、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等;

肇事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