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