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十三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十三条 运行方案经审查同意后,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易于船方获知的方式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 批准后的运行方案不能适应船舶通行需要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要求运行单位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