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与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的符合性;

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

所辖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之间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