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六章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