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一)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 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