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