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二)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二)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二) 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