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第十三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第十四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