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1年内再次申请的;

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3年内再次申请的;

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