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

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当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已纳入分公司相关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