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