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开展经营活动时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