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换发,或者擅自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