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筹建认可或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筹建认可通知书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关申请。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