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