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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六条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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