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