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