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