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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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