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