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