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通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通信领域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通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通信行业各单位统计人员应持有统计上岗证,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