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通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
以维护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组织统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