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通信行业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制定政策、执行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合法行使职权;
解决统计调查所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制定政策、执行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合法行使职权;
解决统计调查所需要的人员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