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通信领域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统计法律、法规在通信领域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信行业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